如何理解特殊侵权行为的责任承担主体?
今天以共同侵权行为或者共同危险行为为例来谈一下特殊侵权行为的承担主体问题。 民事诉讼案件共同侵权行为或者共同危险行为的责任承担主体,是一个很容易出错的难点问题,下面以两个案例分别做出分析: 案例一:甲和乙晚饭后在小区散步,见丙欺负一个未成年的残疾孩子,于是上前制止与丙发生争吵,进而发生殴打,甲与乙联手将丙打伤,丙为此支付医疗费共计1900元。如果丙决定起诉,应当以谁为被告? 案例二:甲、乙、丙与丁四个小孩一起在五层甲孩子家的阳台上玩耍,在玩耍过程中,为比赛往楼下一起扔石头术,四个孩子均往楼下路上扔石头,结果行人张某的眼镜片被五层阳台上落下的石头砸碎,其眼睛被碎玻璃片扎伤,为此支付医疗费共计5600元。但张某无法确定究竟是哪一个小孩的石头砸中自己的眼镜片,此时,如果张某向法院起诉要求损害赔偿,应当以谁为被告? 案例具体分析理由:在案例一中丙的损失是因甲与乙的共同侵权行为所导致的,因此,丙应当以甲和乙作为共同被告向法院提起侵权损害赔偿诉讼。案例二则不同,在案例二中,虽然甲乙丙与丁分别实施了可能砸碎张某眼镜片的往楼下扔石头的行为,但张某的眼镜片究竟是哪个孩子扔的砸碎的无法确定,此时四个孩子的行为相对于受害人张某而言,即构成共同危险行为。因此,张某可将扔石头的四个小孩作为共同被告一同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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