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民事诉讼的代理?

如何理解民事诉讼的代理?
何勇
律师
律师观点 原创文章

一、代理权的产生依据 委托代理权是基于当事人、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的授权委托而产生的,具体来说是基于委托合同关系与单位授权而产生的。在我国、律师、当事人的近亲属、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人以及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均可以接受委托而作为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 二、代理权限 委托代理人的代理权限是司法实践中最容易出错的知识点。例如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联合开发计算机软件的合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乙公司资金未能及时到位致使软件开发被迫停顿,使甲公司的前期投入不能产生应有的效益。就给甲公司造成损失的赔偿问题双方协商未能解决。甲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乙公司赔偿自己为此而投入的26万元。在诉讼进行过程中,乙公司委托王某作为全权代理人代为进行一切诉讼行为。在这种情况下,代理人王某能否代为与甲公司进行和解?委托代理可以分为一般代理和特别代理。在一般代理的情况下,代理人只能进行一般性诉讼权利的代理,对于特殊诉讼权利的代理必须要明确授权。如果授权委托书中仅写全权代理而无具休授权,只能理解为一般代理,诉讼代理人无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因此,在上述案例中,代理人王某无权代为与甲公司和解。 三、委托了代理人的本人是否需要出庭参加诉讼的情形: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后,本人可以出庭参加诉讼,也可以不再出庭参加诉讼。但是,离婚案件较为特殊,一般情况下需要本人出庭。 [案例一]张某起诉要求与被告李某解除婚姻关系,诉讼过程中张某委托一个律师作为全权代理人,并授权律师可以代为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和解、调解,此后,为防止尴尬局面的出现,张某在征得主审法官同意的情况下未出庭参加庭审,张某的律师与其丈夫李某在法院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解除婚姻关系,并放弃对共同财产的分割。张某得知该结果后,认为律师不该代替其放弃对共同财产的分割。那么,该调解协议对未出庭参加诉讼的张某是否有效?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委托了诉讼代理人的离婚诉讼的当事人,本人除了不能表达意志的外,仍应当出庭参加诉讼。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也就是说,主审法官没有资格决定当事人可以不出庭。因此。该调解协议对张某本人不产生相应的法律效力。 [案例二]周某(五岁)星期天和祖母李某去公园玩,游戏过程中周某将林某(六岁)的双眼划伤,致使林某的右眼失明、左眼视力下降。林某的父亲林某某要求周家赔偿林某的医疗费、伤残费共计6万元。周某的父亲周某某以周某是未成年人为由拒绝赔偿。林家无奈,只好诉至法院。下列关于本案诉讼参与地位的表述哪项是正确的?A、本案原告是林某,林某某是林某的法定代理人,被告是周某,其父周某某是周某的法定代理人,李某是证人B、本案被告是周某,周某某是其法定代理人,李某是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C、本案原告是林某某,被告是周某某和李某D、本案原告是林某和林某某,被告是周某某、李某和周某[答案]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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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4 18: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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