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民事诉讼代表人?
一、诉讼代表人概念 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为具有共同或同样法律利益,因人数众多,而由其中一人或数人作为代表进行诉讼,称代表人诉讼。在代表人诉讼中,代表人数众多的一方当事人进行诉讼的人,便是诉讼代表人。代表人诉讼制度的设立,目的是为了使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诉讼能够有效、顺利地进行。所谓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诉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是指当事人一方人数为10人以上的诉讼。 二、诉讼代表人的分类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我国的诉讼代表人分为两类:代表人数确定的而人数众多的一方当事人参加诉讼的诉讼代表人和代表人数不确定的而人数众多的一方当事人参加诉讼的诉讼代表人。 三、人数确定的诉讼代表人是指诉讼开始时一方当事人人数众多,起诉时人数已确定,由该群体推举一人或数人参加诉讼,接受该群体授权的代表人即为此种诉讼代表人。我国《民事诉讼法》对该种诉讼代表人的产生及其诉讼权利、诉讼后果作了规定,概括起来为:第一、诉讼代表人由该方当事人推行产生;第二、众多当事人之间具有共同的或同一种类的诉讼标的;第三,诉讼代表人享有当事人所享有的诉讼权利,但其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请求,进行和解,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第四,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法院对代表人诉讼所作的判决,效力及于诉讼代表人及所代表的全体当事人。 四、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人数不确定的诉讼代表人是指在诉讼开始时尚难确定人数众多的一方当事人的人数,基于当事人的推选或当事人与法院的商定,而代表该方当事人进行诉讼活动的诉讼代表人。该种诉讼代表人与前种诉讼代表人的不同之处在于:(1)起诉时,他所代表的当事人人数不确定;(2)众多当事人之间具有同一种类的诉讼标的;(3)他的产生是源于当事人的推举或当事人与法院的商定;(4)法院所作的裁判除对参加登记全体权利人发生效力外,还具有扩展性效力,即如果未登记的权利人在诉讼时效内以相同的事实和理由提起诉讼时,对其直接适用该判决、裁定。它具有三种特殊的程序:(1)公告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对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案件,人民法院受理后,可以发出公告,通知权利人向人民法院登记。公告期根据具体案件的情况确定,最少不得少于30日。向人民法院提出权利登记的人,应证明其与对方当事人的法律关系和所受到的损害。(2)登记程序。(3)证明不了的不予登记,当事人可以另行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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