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民事诉讼案件的合议制度?

如何理解民事诉讼案件的合议制度?
何勇
律师
律师观点 原创文章

合议制是指由若干名审判人员组成合议庭对民事案件进行审理的制度,由合议制组成的审判组织,称为合议庭,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不同的审判程序中,合议庭的组成人员有所不同。总的来说,合议庭由3个以上的单数的审判人员组成。在普通程序中,合议庭的组成有两种形式:一是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陪审员在人民法院参加审判期间与审判员具有同等的权利;另一种是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 在我国,民事案件合议庭的组成因案件审理程序的不同而有所不同,具体如下:1、第一审合议庭由审判员与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2、第二审合议庭由审判员组成;3、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应当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4、审理再审案件,原来是第一审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原来是第二审的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在特别程序中,只要是要求对案件的审理实行合议制的,合议庭都由审判员组成。 合议庭的审判工作由审判长负责主持。审判长由院长或庭长担任,院长或庭长未参加合议庭的,由院长或庭长指定合议庭中审判员一人担任。合议庭评议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评议中的不同意见,必须如实记入评议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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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1 12:0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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