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民事诉讼案件的管辖权异议?

如何理解民事诉讼案件的管辖权异议?
何勇
律师
律师观点 原创文章

一、管辖权异议的含义。 管辖权异议属于先决性问题。管辖权异议是指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被告在答辩期间向受诉人民法院提出的认为受诉人民法院对受诉的该案无管辖权的意见或主张。 二、管辖异议的条件 1、管辖异议权利人特定,只能由案件的被告提出,第三人不能提出。 2、管辖异议应当在被告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与提出回避不同,在开始审理时提出,开始审理后知道的,也可以在辩论终结前提出来]。 三、管辖异议的程序 对于被告提出的管辖异议,受诉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管辖异议有理的,受诉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将案件移送至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异议无理的,受诉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异议。 当事人对驳回管辖异议的裁定可以在接到裁定书10日之内,向受诉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注意事项:1、对于管辖权异议,法院应以裁定形式作出,不得以判决、决定形式作出;2、对该裁定不服的,可以上诉,而非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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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0 22:0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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