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民事诉讼案件当中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对他人正在进行的诉讼的诉讼标的不能主张独立的请求权,但其与案件的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而参加到诉讼中去的诉讼参加人。 所谓与案件的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是指第三人与诉讼当事人中的某一方之间存在着一个实体上的法律关系,该法律关系与本诉讼的诉讼标的有牵连关系,法院对本诉讼的诉讼标的的处理有可能涉及到该法律关系。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由法院通知其参加诉讼。正因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不能对本案的诉讼标的主张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与其又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所以,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诉讼中不能对本诉讼的诉讼请求进行处分,具体表现为无权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或者申请撤诉,也无权对案件的管辖权提出异议,无权上诉,但有权申请或应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提供证据、出庭、参加法庭辩论、质证等,人民法院判决其承担民事责任时,他有权提出上诉。 根据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与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可以具体分为三种情况:1、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可以独立行使的诉讼权利,该诉讼权利为一般性的诉讼权利。如提供证据、委托诉讼代理人、参与庭审进行辩论等权利。2、无权行使的诉讼权利。在诉讼进行过程,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无权对案件提出管辖权异议、无权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或者申请撤诉。3、附条件行使的诉讼权利。主要包括两项诉讼权利,即上诉权与对调解的同意与签收权。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否享有这两项诉讼权利取决于是否直接承担案件的民事责任:即如果第一审判决责令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则其有权上诉;当事人之间的调解协议涉及该项第三人义务,则需要征得该项第三人的同意,调解书应当同时送达第三人。第三人在调解书送达前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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