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安机关不能对城管人员打人事件进行治安处罚的法律解读

某地一名城管工作人员(以下简称城管人员)在执法过程当中,因为打人被公安机关拘留,城管人员不服公安机关的处罚决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判决撤销公安机关的处罚决定,这是什么原因?是法院有意偏袒城管人员,还是另有隐情?下面和老何律师一起了解背后的真相! 对于普通老百姓来说,殴打他人往往会受到公安机关的治安拘留和罚款处罚。然而,当涉及城管人员打人的情况时,如果仅仅只是造成轻微伤,警方能否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对其进行相应处罚? 老何律师可以明确的告诉各位:不能!对于造成轻微伤时,公安机关确实无权对城管进行治安处罚。对于构成轻伤及其以上(包括重伤、死亡)时,另当别论!因为这时已经涉嫌构成犯罪,公安机关可以立案侦查追究刑事责任。背后的主要原因在于,城管作为行政执法人员,在执行职务时殴打他人的行为属于行使行政职务的侵权行为,并不是违反治安管理处罚的行为。因此,他们不应受到公安机关的治安处罚。两者之间的区别在于是否行使行政职务。不存在法院有意偏袒城管的情况。那么,是否意味着受害人只能平白无故的被打?实际情况并非如此。受害人可以通过行政赔偿诉讼的方式,达到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目的。对此,手机屏幕前的小伙伴们有什么看法?关注老何律师,让我们一起了解更多法律知识,共同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谢谢各位的收看,我们下期节目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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