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离婚的法定事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民法典》第1079条第一款和第二款主要规定的是诉讼离婚的自愿和调解原则,第三款、第四款和第五款才是规定诉讼离婚的法定事由。根据以上规定,我们可以归纳总结出诉讼离婚的法定事由包括以下十种情形: 1、重婚 2、同居 3、家庭暴力 4、虐待家庭成员(被虐待的对象包括配偶以及其他任何家庭成员,并不局限于配偶一方) 5、遗弃家庭成员(和虐待家庭成员的情形相同) 6、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包括但不限于赌博、吸毒,还包括其他不良恶习,比如嗜酒如命、飙车、同性恋等) 7、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8、被告一方被宣告失踪 9、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 10、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属于兜底条款,由负责审理案件的法官根据实际情况自由裁量,比如一方出轨导致双方或者其亲属发生暴力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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